怒江州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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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1 10:13来源:怒江州财政局 各用人单位、各会计人员: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3﹞16号)文件要求,现就怒江州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尚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先登录“云南省财政厅官网”—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后再参加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继续教育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专业科目指南》执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5.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6.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8.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从2023年度起,不再安排继续教育补学登记。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 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州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核上传培训人员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应如实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参加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培训通知及日程表(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学员考勤表,承担授课教师的姓名、职务、职称,培训的主要内容(含课程设置情况、课件、教材等),培训时间、地点等相关资料。 (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教学网址、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能够准确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缴费时间、学习课程及其起止学习时间、试题考分、完成时间、如实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严格执行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及时公开继续教育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根据《专业科目指南》及其他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学分。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开展培训前需向属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见附件)及教育教学计划,培训结束后按要求报送材料及参训人员信息,积极配合属地财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开展培训前向州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见附件),属地财政部门予以登记。 (四)怒江州财政局将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督,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及评估结果运用工作。
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条件
怒江州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条件 一、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记录。 2.需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二)办学条件 1.具备与承担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并制定有完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有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教学网站管理制度;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记录。 2.需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3.对于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对于利用第三方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拥有者提供的正式授权书和保修证明。 (二)网站功能及安全 1.应具备学员登录、报名缴费、在线考试、在线答疑、学习监管、统计汇总等功能。 2.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包括能够准确的记录会计人员的缴费时间、学习课程及其起止学习时间、试题考分、完成时间、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等信息。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三级(含)以上防护标准。 三、其他条件 (一)师资条件 面授、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按照专兼职结合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二)课程设置 面授、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课程需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课程设置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程设置需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要求,且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 原创声明:此篇为云南省会计网整理编辑,部分来源于网络,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yunnankj.cn/h-nd-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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