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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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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8 11:02作者:云南会计来源:玉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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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3〕16号)及相关要求,就玉溪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3年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2023年继续教育安排

(一)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专业科目指南》执行。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9.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会〔2018〕10号文件,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1.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核上传培训人员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五)继续教育机构申报办理学分登记相关材料及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参训人员信息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模板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相关材料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

(2)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相关材料;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教育培训单位证明材料。

(3)具备与承担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证明材料。

(4)专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信息、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以及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材料。

2.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相关材料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

(2)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批准的相关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3)对于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对于利用第三方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拥有者提供的正式授权书和保修证明。

(4)网站功能介绍,包括学员登录、报名缴费、在线考试、在线答疑、学习监管、统计汇总等模块建设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能够准确的记录会计人员的缴费时间、学习课程及其起止学习时间、试题考分、完成时间、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等。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能够保障参训学员个人信息安全。

3.报送频次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时及时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季度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参训人员信息应分别报送经培训机构确认盖章的文件和电子版可上传文件各一份。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为申报继续教育登记的所有证明资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经查实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三、其他事项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及时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或调转。登录“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完成信息采集、变更、调转。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并完成学分登记。自行申报学分登记的,登录“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会计管理-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登记。

(三)为方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学分,确保网络继续教育质量,玉溪市财政局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自愿到玉溪市开展网络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目前已审核的机构分别是:正保会计网校、东奥会计在线、高顿教育、爱尔信教育、冠华会计网校。后续如有新增符合条件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将另行通知。

请全体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各用人单位加强重视,持续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联系方式:玉溪市财政局会计服务管理科,2022949、2025007;红塔区财政局:6169211;江川区财政局:8034732;澄江市财政局:6685147;通海县财政局:3011760;华宁县财政局:5016343;易门县财政局:6181584;峨山县财政局:4011449;新平县财政局:7011174;元江县财政局:651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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