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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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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11 09:42作者:云南会计来源: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信息采集.png


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州属企业集团公司、院校,各县市财政局,社会组织团体,有关单位:

为全面摸清会计人员底数,科学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我州会计人员服务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要求,严格审核信息

(一)采集对象。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或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二)采集流程。信息采集按照个人网上注册、上传申报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的流程。会计人员登陆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czt.yn.gov.cn/),点击“会计管理”进入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再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采集页面,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即采即审”。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如非必要,无需前往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三)采集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按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即:州级和县市单位选择州本级和所在县市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四)采集要求。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长期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已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及时登录“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变更”进行更新。为提高信息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州财政局将于每年12月31日对连续2年个人信息(含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五)准备材料。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扫描件或照片;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0KB,可从系统中下载证明模板);

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管理要求列示的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信息,否则影响办理会计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继续教育学习和信用评价等相关事项。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是掌握会计人员信息、推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会计人员要诚信申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单位要认真把关,出具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各县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一律退回。

(四)对不进行信息采集或不完善相关信息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视同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做相应的处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掌握和分析本地区会计人员现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动员,切实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相关事项

为满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保证会计继续教育学习质量,2024年德宏州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管理;二是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三是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请参与2024年会计继续教育的单位(个人)和教育培训机构咨询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任何培训机构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继续教育培训承诺,均与各级财政部门无关,敬请广大会计人员认真甄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请及时关注“德宏财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德宏州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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